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
86年 10 月 19 第66次校務會議通過
90年10月24日第81次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條文
96年6月6日第9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、5、8條條文
98年12月30日第10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條文
102年11月13日第11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條文
104年5月13日第11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條文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校為促進校務會議之功能,特設「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於校務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。處理經過及決議,應提下次校務會議追認或審議。
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:
一、審查校務會議提案,必要時得合併提案或不予列入議程;或商請提案單位補充、說明、修正或撤回。審查意見供校務會議參考。
二、處理校務會議交議及校務會議未開會時所發生之急迫性事項。
三、應校長之諮詢,提供有關建議。
四、追蹤考核校務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。
五、向校務會議建議本校興革事項。
第四條 本會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,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學生代表及每學院教師代表至少各一人;研究人員、軍訓教官、助教、職員、工友等五類代表至少一人。
前項選舉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,其連記人數以八人為限。
本會選舉事務由人事室辦理之。
第五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,其任期至下屆委員選出交接完成日為止,連選得連任。
本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。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開會議,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。
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提供諮詢。
第七條 本會之庶務由秘書室支援之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