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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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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活動、參賽、表演期間播放音樂需支付錄音著作使用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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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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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社團若有公開播放音樂,無論是播放自行購買知CD、MP3、網路、錄音帶,或是收聽電視頻道或廣播電台,凡在公開場合公開播放音樂提供公眾收聽,即為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,依法須支付使用報酬。
二、基於「尊重智慧財產權、使用者付費原則」請於辦理公開活動、參賽、表演期間播放音樂等,需事先取得各集體管理團體授權等事項。使用錄音著作時務必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查詢。
三、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聯絡人:林英傑、謝昆原
電話:(02)2718-8818 分機177、176 傳真電話:(02)2742-0621
公布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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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2
附件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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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附件2
:
無
附件3
:
無
附件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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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附件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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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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