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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十三年「青年獎章」授獎辦法


推薦時間: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廿七日起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止
一、宗旨:獎勵青年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,表揚青年對國家社會之重大貢獻。
二、候選人條件:國籍:中華民國國民,須居住國內者。
年齡:十三歲以上,四十歲以下(以戶籍謄本為準)。
三、申請類別: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,足資青年範式者,得依據規定頒授青年獎章。
◎忠勇事蹟:從事愛國活動,堅苦卓絕,不避艱險,著有功蹟者;或其他英勇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孝友事蹟:孝親睦鄰,友愛兄弟,眾所讚譽者;或其他孝友事蹟足資褒揚者
◎仁愛事蹟:冒險犯難,捨己救人,恤孤濟貧,有益於社會風氣者;或其他仁愛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信義事蹟:誠信篤實,不苟取予者;或檢舉弊害,伸張正義者;或其他信義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和平事蹟:消除民間隔閡,融洽地方感情,有助於民族團結者;或宣揚民族文化,加強中外青年合作,裨益國際和平者;或其他和平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禮節事蹟:敬老尊賢,守法重紀,能起示範作用者;或其他禮節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負責事蹟:盡忠職守,不避艱險,犧牲小我,達成工作任務;或其他負責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勤儉事蹟:刻苦耐勞,純樸勤奮,堪為青年表率者;或增加生產,改良品質,有益於國計民生者;或其他勤儉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強身事蹟:從事國民體育運動,著有成績者;或發揚體育道德,創造運動員典型者;或其他強身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助人事蹟:推行社會服務,熱心公益事業,有助於社會進步者;或協助地方災害救濟,勇敢果決,並能迅赴事功者;或其他助人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博學事蹟:努力學術研究,有重要著述或發明者,或其他博學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◎有恆事蹟:經長期努力,鍥而不捨,終於完成有價值之工作者;或其他有恆事蹟足資褒揚者。
請檢具有關證明資料文件﹝影印本﹞及自傳一篇﹝用有格稿紙書寫,以一千字為限﹞,內容包括學 、經歷、優良德行、傑出成就之奮鬥經過及對社會國家之貢獻、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。

 

2003-11-06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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