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校務會議提案原則
104年5月8日103學年度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第二點條文
一、本原則依本校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職掌訂定之。
二、本會審查校務會議提案之原則如下:
(一)提案應符合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八條之規定。
(二)提案內容應符合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之規定。
(三)提案相關資料應檢附齊全。
審查校務會議提案,必要時得合併提案或不予列入議程;或商請提案單位補充說明、修正或撤回。
三、本會審查提案有疑義時,得請原提案單位補充相關資料或就提案內容作說明。
四、本會審查提案時,若發現提案文字欠妥者,得在不影響提案內容原則下,本會可逕予更改,或請原提案單位更改。
五、經本會審查通過之提案,提校務會議討論之排序,依下列原則進行:
(一)簡短且無爭議性之核備案。
(二)有時效性之提案。
(三)收到提案之時間先後。
六、本原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