織組章程

 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

 

86 10 19 66次校務會議通過

901024日第81次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條文

9666日第9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58條條文

981230日第10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條文

1021113日第11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條文

104513日第11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條文

 

 
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本校為促進校務會議之功能,特設「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於校務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。處理經過及決議,應提下次校務會議追認或審議。

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:

    一、審查校務會議提案,必要時得合併提案或不予列入議程;或商請提案單位補充、說明、修正或撤回。審查意見供校務會議參考。

    二、處理校務會議交議及校務會議未開會時所發生之急迫性事項。

    三、應校長之諮詢,提供有關建議。

    四、追蹤考核校務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。

    五、向校務會議建議本校興革事項。

第四條 本會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,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學生代表及每學院教師代表至少各一人;研究人員、軍訓教官、助教、職員、工友等五類代表至少一人。

    前項選舉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,其連記人數以八人為限。

    本會選舉事務由人事室辦理之。

第五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,其任期至下屆委員選出交接完成日為止,連選得連任。

    本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。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開會議,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。

  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提供諮詢。

第七條 本會之庶務由秘書室支援之。

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